思辨決定你的未來:沃草烙哲學讓你腦洞大開的25個思想實驗
要活出生命意義,是自己爽就好,還是有客觀標準?/廖育廷
阿明整天一個人玩電動。有天爸爸看不下去了⋯⋯
「阿明,別再玩電動了,去做點有意義的事。」
阿明不爽地問:「要不然做什麼事才算有意義?」
爸爸解釋:「你要找到自己的興趣啊。」
阿明回嘴:「我的興趣就是玩電動呀。」
爸爸怒道:「那你有想過自己做了什麼貢獻嗎?沒有,因為你只想到你自己。」
如果你問長輩該怎麼過有意義的人生,也許他們會想要你「找到自己的熱情所在」,或是「奉獻才華成就一番事業」,不管怎樣,都輪不到電動。
對許多人來說,玩電動沒有什麼意義,然而這並不代表他們已經掌握了人生的意義,因此有辦法判斷玩電動的意義。想想如果阿明繼續追問老爸,會發生什麼事?
阿明繼續辯解:「那為什麼我做的事情一定要有貢獻,才能有意義?」
爸爸說:「反正你是我養的,所以我說了算。」
為了避免長輩說不出好理由,我將介紹普林斯頓大學的哲學家沃夫(Susan Wolf)如何理解人生意義,以及她的定義會如何進入上述爭論。
常見的兩個人生意義觀
關於人生意義,有兩個觀點廣受歡迎且彼此衝突。第一種觀點主張人生意義的核心,是找到自己的熱情所在。第二種觀點則認為人生意義的核心是「成為大我的一部份」(be part of something larger than yourself)。
讓我們把第一種觀點叫做人生意義的「主觀滿足論」。這種看法認為人生意義的根本是滿足感,找到熱情則是獲取滿足的手段。
接著,我們把第二種觀點叫做人生意義的「客觀價值論」。「成為大我的一部份」的自然理解,是「為有客觀價值的事物做出貢獻」(後文簡稱客觀貢獻)。畢竟,只具備主觀價值的事物,通常不會被稱為「大我」,而對大我毫無貢獻的人,也往往不被當做大我的一部份。
主觀滿足論主張,得到滿足感便足以構成有意義的人生。客觀價值論則主張,要過有意義的人生,人得為有客觀價值的事物做貢獻。面對「滿足卻無客觀貢獻」的生活(如爸爸認為阿明目前在過的生活),主觀論蘊含這種人生有意義,客觀論者則暗指這種人生沒意義。
雖然兩種立場彼此衝突,但它們看來都有些道理。人們常採取主觀滿足論的立場,來評斷自己的人生意義。畢竟生活空虛的人,常問自己的人生意義在何方。而當人覺得滿足時,通常也覺得自己的人生很有意義。
相對地,客觀價值論常被用來評斷別人的人生意義:愛因斯坦的人生很有意義,因為他為科學貢獻良多,而且科學有客觀價值。一輩子反覆推同一顆石頭上山的薛西弗斯,其人生缺乏意義,因為永無止盡的推石頭,缺乏客觀價值可言。
沃夫想調和這兩個立場之間的衝突。她主張,單獨來看這兩種立場,都有其缺陷,要避開這些缺陷,可以採取混合式的立場:人生意義既有主觀條件,也有客觀條件。接下來我將仔細說明這些論點。
主觀滿足論的缺陷
主觀滿足論主張滿足感是人生意義的根本。這意味著無論滿足感來自何方,都不影響它對人生意義的貢獻。
這個說法的難點之一,在於人們的滿足感可以來自瑣碎、無價值的事物。比如:整天吸菸、玩猜謎或金魚的人,也可以很滿足。但人們通常不會說,這些事情讓人生變得有意義。
如果你覺得這些案例不是很公平,因為它們顯然看不起吸菸者、玩猜謎的人和金魚迷,或許我們可以考慮哲學家泰勒(Richard Taylor)的思想實驗:
滿足的薛西弗斯
薛西弗斯被神懲罰。他必須推石頭上山,但上山後石頭又會落下。於是他得無止盡地推石頭。懲罰進行一段時日後,神開始憐憫薛西弗斯,於是祂給薛西弗斯注射了一種物質,讓他對推石頭產生熱情,並從中獲得滿足感。最終,薛西弗斯在滿足中過完餘生。
主觀滿足論會認為,「滿足版」薛西弗斯的生命意義比「原版」薛西弗斯更多,但一般人不但不會這樣想,還很可能認為他們的人生都一樣缺了意義所須的成分。沃夫認為要解釋這個成分是什麼,我們得進入客觀價值論的討論。
客觀價值論的問題
客觀價值論不會碰到上述問題。因為單純推石頭的薛西弗斯,沒有客觀貢獻可言,所以客觀價值論者不會說他的人生有意義,不管薛西弗斯主觀上是否滿足都一樣。
然而,僅僅針對貢獻之於客觀價值,也不足以讓人生有意義。為了說明這件事,沃夫自己也修改了一個薛西弗斯版本:
薛西弗斯被懲罰不停地推石頭,他覺得這個過程本身很無趣。但他不知道自己不斷地推石頭,其實把附近的禿鷹都嚇跑了,於是周圍的居民不再受禿鷹侵擾。
在這個例子裡,「稻草人」薛西弗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有客觀價值的「居民安全」做了貢獻。如果人生意義就只包含客觀貢獻,那「稻草人」薛西弗斯的人生,應該會因此變得有意義。但沃夫認為這樣的人生缺乏滿足感,因此不算有意義。
沃夫的判斷合乎一些日常直覺。畢竟缺乏滿足感的人生,通常也缺乏意義。我們可以想像對家庭疏離的家庭主婦,她可以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確實為家庭有所貢獻。但如果她缺乏滿足感,直覺上,她的人生不算有意義。
所以,客觀價值論也未能說明人生意義的全貌。要解決客觀價值論的問題,就得部分採納主觀滿足論的想法,而這便帶領我們走向沃夫的解方。
沃夫的混合理論
既然主觀滿足論所缺乏的成分,可以用客觀價值論的成分來補足,反之亦然。那更好的策略就是混合兩種立場:要過有意義的人生,你不但要從自己的所作所為得到滿足感,也要為有客觀價值的事物做出貢獻。
沃夫的混合理論,解釋了兩種薛西弗斯的人生何以缺乏意義:「滿足版」薛西弗斯對客觀價值沒有貢獻;「稻草人」薛西弗斯缺乏滿足感,所以他們的人生都缺乏意義。
沃夫的人生意義觀,也帶來一些有趣的啟示:在評估自己的人生時,不應過分強調主觀滿足感。而在評估他人人生時,也不能只依客觀貢獻來判斷。因為要過上有意義的人生,兩者都不可或缺。
所以,對阿明這樣的孩子,合理的建議是:「在追求熱情之餘,也得想想自己的熱情所在,是否能為世界做點貢獻。」而對想給孩子人生指引的長輩,合理的建議是:「想想你給孩子的藍圖,是否能契合他的熱情。」
另一個有趣的啟示,則是針對文章開頭所提的指引:「找到自己的熱情」會帶來滿足感,而「奉獻才華成就一番事業」則有助於貢獻客觀價值。換言之,長輩的指引真的有效,因為做到它們,能幫你追求人生意義的兩個成分。
顯然,如果阿明的爸爸能這樣解釋他的立場,他與阿明的溝通品質或許會更好。
思想實驗與解說
生命意義的問題很抽象,如果有人劈頭問你「什麼是生命意義?」你大概答不出來,如果你劈頭問你的朋友「什麼是生命意義?」你可能會失去那個朋友。然而,這篇文章介紹了一系列的薛西弗斯思想實驗,成功引出一些關於生命意義的直覺,可以協助你進一步地去思考。
這篇文章可以讓你⋯⋯
• 有些好東西應付那些常在親戚吃飯時出現、關於生命意義的話題,以及那些拿「有意義沒意義」來囉唆你的人。
這篇文章不能讓你⋯⋯
• 真的有辦法知道對自己來說,什麼東西真正有意義。這得要你自己想。
道德上,我們可以反抗打人的警察嗎?/賴天恆
妳的朋友跑去抗議。抗議的內容搞不好是為了臺獨,搞不好是為了統一,搞不好是為了紅花不夠紅、綠葉不夠綠,搞不好是因為這個世界上有太多國文課本等級的廢文。不管如何,他在直播,但手機快沒電了。他請妳拿個行動電源給他。
假設一:
妳要把行動電源拿給朋友時,莫名其妙衝出來一個人,把妳的行動電源摔壞,並作勢要攻擊妳。妳知道如果不反抗,會被打到手臂骨折。請問妳是否可以反擊,把對方打到流鼻血,哭著回家找監護人?
假設二:
妳要把行動電源拿給朋友時,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跑來,把妳的行動電源摔壞,作勢要攻擊妳。妳知道如果不反抗的話,會被打到手臂骨折。請問妳是否可以反擊,把對方打到流鼻血,哭著回家找監護人?
稍微澄清一下,這邊的「可以」是指「在道德上被允許」。我沒要探討「是否違法」,是因為我認為法律對正當╲過當防衛的裁決,應該要符合道德:在道德上允許的防衛,就應該合法。談道德,我猜測有不少人會認為在第一個情境中,妳可以反抗;在第二個情境中,妳不可以反擊。
回到正題,為什麼在第一個情境中可以,第二個情境中卻不行?最常見的答案很簡單:
因為他是警察。
魔法道德防護罩
為什麼「因為他是警察」,妳就不得反抗?記得在這兩個案例中,妳受到的攻擊似乎都是不義的侵犯(unjust aggression)。造成他人受傷、死亡的行為,在道德方來說,基本上都是負面的,除非有很好的道德理由,比方說出手攻擊可以防止別人無端出手傷人,不然這類行為都算是不義的侵犯。
在我們討論的情境裡,摔壞妳的行動電源、把妳打到骨折,看起來都無益於實現正面價值。就算有,也嚴重不符比例。兩個案例唯一的明顯差別,在於第二個案例中,攻擊妳的是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
哲學家布倫南(Jason Brennan)向來有許多驚人意見。在《反民主》裡,他主張民主社會最好不要讓太過無知的人投票。我們通常認為,即便情況相同,警察應該有更多正當性行使暴力,布倫南對這件事情也有不同看法。
在布倫南於二○一八年十二月上市的新書《負隅頑抗:反抗國家暴行的倫理》(When All Else Fails: The Ethics of Resistance to State Injustice,暫譯)中,他稱這種「因為他是警察╲政府官員╲國家代理人,所以道德地位有所不同」的說法為:
特殊豁免: 即使政府作為不義,人民仍然不得在一般的正當防衛情境中,對政府說謊、破壞政府財物、抵抗、傷害或殺死政府官員、警察等等。(頁十)
他反對「特殊豁免」這種即使國家人員為惡,仍然豁免於正當防衛的「魔法道德防護罩」。《負隅頑抗》整本書都在設法反駁各種可能支持這類想法的論點。以下,我介紹書中幾個特別跟警察打人、殺人有關的論述。
因為人民有服從的義務
許多人都相信人民有服從的義務。這些人相信國家有一些特殊的魔法,可以憑空讓人產生理由去做特定的事情。比方說,妳原本在道德上有緣由做或不做一些事情,但國家能規定妳必須或不能這麼做,讓妳「更」有理由做或不做那些事情。
舉例來說,妳本來就有充分的機動不去隨機殺人,但法律禁止妳殺人之後,妳「更」有理由不去殺人。或者說,妳原本沒有做或不做一些事情的理由,但是國家如此規定之後,妳就突然有了。舉例來說,妳可能沒緣故要在買進口車時捐錢給政府,但如果國家想保障某個領很多政府補助的國產車商而提高關稅,妳就有理由乖乖繳稅。
許多人相信是一回事,但是人民實際上有沒有服從的義務又是另一回事。布倫南從許多地方論述,我們有很好的理由懷疑人民是否真有這樣的義務。以下,我們特別關注兩個尤其跟警察打人有關的論點。
首先,我們有可能會覺得人民跟國家之間,有一種類似契約的關係。有點像是說,國家提供各種好東西,比方安全、保護、社會基礎建設,而接受這些好東西的代價,就是服從國家的法律和命令,比方警察打妳時命令妳不得反抗,妳就不能反擊。
假設這真的是服從義務的基礎好了。現在我們要問的問題,則是國家這方是否真的有「交貨」:提供安全與保護等。至少在警察打人的案例中,如果警察對人民的攻擊真是不義的侵犯,那麼在這個案例中,國家不但沒有「交貨」、沒有保障人民的安全,甚至還是危險的來源。
如果服從的義務是「特殊豁免」的基礎,那麼在此案例中,要求特殊豁免,就等於不交貨還要收錢,不給錢就用搶的。這不是履行契約,這是強盜。
其次,如果妳讀過《反民主》,就會熟悉這個原則:
適任原則:
事關重大的決定,必須由出自適任且負責的決策者。剝奪人民生命、自由、財產,或者嚴重損害其人生方向的決定,若非經由適任且負責的決策者,透過嚴謹的程序而產生,就是嚴重的不義。(頁八六)
假設一個陪審團的六人,分別為無知、不理性、呆呆、魯莽、偏見、貪腐。那這個陪審團所做出的任何決定,都不該付諸實現。同樣的,如果一名警察沒有能力克制自己,沒有能力不去不義地侵犯人民,他應該被免職或至少重新回去受訓,而不是享有魔法道德防護罩的保護。
我們沒有理由服從來自不適任警察的命令,更沒有理由在他打人時,不去反抗。
因為警察奉命行事
「搞不好是上級命令他摔行動電源、把人民打到骨折。他必須服從,所以我們不可以怪他。」
這樣的論述合理嗎?
確實,他可能有理由要服從上級,畢竟他自己選擇受訓、穿上警察制服等等;但是奉命行事是否可以成為作惡的理由?布倫南論述,我們可以藉由承諾、簽約、宣示等行為獲得理由。然而,所獲得的理由,不可以顛覆個人原本就有的道德義務。舉例來說,我有義務不侵犯別人的財產。假設今天我呆呆,承諾別人要去偷朱家安的鋼彈模型,這個承諾並不會讓我做的事情變成道德上可允許的,更不會讓朱家安有理由不阻止我。
同樣的,警察是人。任何人都有充分的道德理由不去傷害無辜。承諾、簽約、宣示,或許可以讓一個人有義務去做他原本沒義務去做的事情,比方說準時上班、穿著制服等等,但是不會讓原本在道德上禁止的行為,變成可以做的事情。就此而言,警察沒有道德上的特權可以傷害無辜,而當他們這麼做的時候,道德上自然沒理由不反抗。
因為不乖乖被打就是妨礙公務
我國「妨礙公務」起訴的標準超低,這可能跟受過專業訓練的中華民國警察執行公務能力有關。警察要逮人的時候,拿睡袋丟警察,就可以被檢方認定為施暴、阻礙警察執法。這可能是違法的,而違法有代價,妳至少會被抓起來、妳多半要上法院、妳搞不好得坐牢。
這些或許可以告訴我們,有時候反抗並不明智,因為會損及妳的自身利益。然而,一件事情損及自身利益,並不代表它在道德上有問題。
道德相當性
布倫南反對「特殊豁免」,主張:道德相當性:
(在道德上)可對個人採取自我防衛或防衛他者,或欺騙、撒謊、破壞、攻擊、殺害其他公民、毀損私人財物的條件,同樣也是(在道德上)可以對政府官員或政府財產進行相同行為的條件。(頁一一)
在這個脈絡下,道德相當性是說,無論不義的侵犯是來自一般人或者警察,人民在道德上都有反抗的權利。
本文討論了幾個支持「特殊豁免」的論點,而這些論點都不是特別成功。當然搞不好有其他方式,可以說服我們「警察的惡行受到道德特殊的保障」。但是在我們被說服之前,或許還是接受道德相當性比較好。
依照上述討論,階段性的答案或許是:當警察打人是不義的侵犯,符合正當防衛的反抗在道德上是沒問題的。不過得提醒大家,就算在道德上沒問題,也不代表反抗是明智的選擇,除非妳的律師團隊真的很棒。
思想實驗與解說
這篇文章大量使用思想實驗來說明論證。我們在做哪些事情的時候值得公權力以怎樣的強硬程度來對應?如果一件事情陌生人不能做,為什麼警察可以做?要反駁布倫南,我們就必須說明,他在這些假想情境下的判斷,哪裡不合理。
這篇文章可以讓你⋯⋯
• 想想為什麼我們該聽政府的。
• 想想這件事:身為社會化程度還不錯的人,我們理所當然遵守很多規則,不過這些規則都有道理嗎?
這篇文章不能讓你⋯⋯
• 在反抗政府之後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