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草民哲學讀本:日常隨時烙哲學,用思考通樂人生
第一章價值:
第三篇 政治人物可以違背承諾嗎? / 陳煥民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看到政治人物說話前後不一、違背自己承諾的情況。像是二○○八年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候選人謝長廷曾說,要是敗選就退出政壇,但後來卻復出從事政治活動;前總統馬英九在競選連任前曾明確表示,絕不會在任內與對岸元首見面,但二○一五年十一月卻在新加坡進行了馬習會。通常我們對於公眾人物「說話不算話」「公然說謊」「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會感到不滿,但是政治人物比起其他公眾人物又比較特別:他們背負社會期待,又擁有某些專業政治考量,所以迫於現實與無奈的「此一時也,彼一時也」似乎可以得到諒解。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政治人物違背諾言?他們究竟做錯了什麼?以下我從倫理學的角度出發說明兩點:
一、哲學上「絕對不可以說謊」不是定論。
二、即便如此,政治人物違背承諾仍然是錯的,他們應給民眾足夠的交代。
「絕對不可以說謊」也太嚴格了吧!
在開始討論之前,需要先澄清以下幾個類似的行為:「說謊」「做假承諾」以及「違背承諾」。一般來說,說謊是指一個人想的和說出來的內容不一樣;做假承諾則是指明知自己無法完成某件事情,卻仍然答應他人。這兩個行為的共通點在於:行為者刻意讓他人誤信自己的話。另一個相似的行為則是單純的「違背承諾」,也就是行為者不一定一開始就打算欺騙,而是基於其他理由導致做不到,或是不得不放棄原先的承諾。以下雖然討論說謊,但大致上也同樣適用於做假承諾。
如果單純討論「人到底可不可以說謊」,「不一定」「看狀況」並不是壞答案。傳統崇尚的美德之一是誠信,然而說一個人擁有品德,並不是說他「百分之百」遵守道德要求,而是他的行為和傾向「大部分」符合道德要求。若要一輩子不說謊才算誠信,世界上可能找不到任何一個誠信的人了。所以從「誠信是一種品德」,無法推得「所以人絕對不可以說謊」的結論。
主張「人不可以說謊」的學者當中,最有名的是德國哲學家康德。身為義務論者,康德認為人受到「道德命令」規範而有其該盡的道德義務,他主張的其中一條義務正是「絕對不可以說謊」。因此就有人問康德:「當有人拿著槍按你家門鈴、用一副要來尋仇的臉問:『你爸在家嗎?』難道你還是認為不可以說謊嗎?」這個思想實驗固然極端,但確實成為批評康德的有名反例。也因此就算是支持康德的哲學家,有些人還是會選擇幫康德緩頰,主張康德學說不必然導得「絕對不可以說謊」的結論。
和義務論齊名的另一個學派是目的論,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結果主義。結果主義者主張:一個行為的對或錯,完全被行為的結果決定。所以人是否可說謊,是看說謊後會導致怎樣的結果來決定。至於大部分情況下,人們選擇誠實,是因為理性考量後,發現說實話的結果通常比較好。如果有時說謊才能造成比較好的結果,那麼說謊就是道德上對的行為。也就是說,結果主義者會認為:說謊不必然就是錯的。
但是,撒了「該撒的謊」之後依然會有虧欠感
雖然從結果主義與義務論來看,同樣都無法得到「是否可以說謊」的決定性答案,但肯定的是,這兩種主張對於人們在說謊後是否該有虧欠感,具有不同的看法。
對結果主義者來說,由於行為對錯完全交給行為結果決定,所以一旦我評估某個說謊的行為,確實會比不說謊造成更好的結果,那麼這次的說謊對我來說就是「對的行為」。換言之,我不必因此感到愧疚與良心譴責,因為這就是道德上該做的事情,做假承諾以及違背承諾也是如此。如果行為者感到掙扎和虧欠,結果主義者會將其解釋成,那只是行為者習慣了一般道德觀而產生的「不適感」,在道德討論上並不重要。如果是康德義務論者,行為者說謊後感到虧欠就是很自然的事,因為不管基於什麼理由做了決定,「說謊」本身就是錯的,不會因為帶來好結果就變成對的,行為者仍然需要承認道德上的瑕疵。就這個區別加以考量,我個人基於兩點理由,比較傾向支持義務論:
一、對於人們說謊後的心境狀況,義務論的描述比較接近現實。不管基於什麼理由說謊,人們總是會意識到自己「似乎做錯事了」。就算理智上不斷告訴自己是基於好的理由才說謊,虧欠感仍然不會因此消失。
二、義務論提醒人們,在行動前多一層反思:一個人幾經衡量,最後決定採取的行為,不必然就是對的。我們可以試想:當你揭穿朋友的謊言,朋友只一味解釋他有理由與苦衷,卻從不反思你的感受,也沒表現虧欠感或不好意思,那麼就算他有好理由說謊,我們仍然會指責他不重視你、不夠朋友。
我認為,即便我們不支持「絕對不可以說謊」的原則,康德的義務論依然提供了一些想法,足以說明為什麼政治人物違背承諾該受譴責。
政治人物違背承諾仍然不道德
我們總可以想像有些時候,隨著時空條件變遷,現在的我跟以前的我確實會對同一個問題做出不同選擇。問題在於:我們能否真誠地對待因為自己轉變,對其他人造成的損失與傷害(不管是實質上或情感上的)?例如謝長廷的例子,如果善意理解他的處境,我們可以想像他因為選情需要,當時必須做出退出政壇的承諾,也可以相信他真的是希望臺灣更好,或是因為背負黨內壓力與其他利益,不得不再次復出。換作任何一個人,在他的處境下,或許最終都會決定違背原本的承諾。
然而,就算政治人物們基於專業考量或政治現實,讓他們只是不得不違背承諾,而不是故意說謊或做假承諾,也不代表因此他們就是對的,不需要被譴責。如果從康德義務論的角度來看,我們更在意這些政治人物究竟有沒有關心臺灣政治、把社會的人民當成對等有尊嚴的人加以看待。
康德主張:「任何只是把人當成工具手段,而沒有同時當成對等有尊嚴者加以看待的行為,絕對會是違反道德法則且錯誤的行為。」就算支持康德的學者,想辯護康德沒有主張「絕對不可以說謊」,他們也必須得先解釋,為什麼當一個人說謊時,有可能仍然把被欺騙的人當成對等有尊嚴的人加以看待,因此這時才可以說謊。這也是常理會認為不管有什麼好理由說謊,多少總該對他人感到虧欠的原因。從這個角度來看,政治人物需要違背諾言可能真的有些好理由,但他們至少要能承認,當初把承諾看得太簡單了、不應該用許諾做為競選手段;他們也有責任,應該向大眾解釋清楚自己碰到了什麼困難,使得自己無法堅守諾言。如果用康德義務論來思考,就是因為相信人民能夠思考、具有尊嚴與理性,才需要展現擔當與誠意,給人民清楚的交代。換句話說,基於政治現實需求,而把違背承諾視為理所當然的政治人物,都是我們應該譴責的對象。
馬前總統的情況也是如此。他曾經說過不選台北市長、不選總統、政策沒兌現要捐薪水都沒做到,到最後承諾總統任內不見對岸領導人又還是去了。如果要指責他,我不會指責他說謊。因為就算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許真的有那麼一點可能,每一個我們看在眼裡的謊言,都是他深思熟慮後,對道德困境做出的艱難決定。真正應該譴責的是,當人民發現他違背諾言時,他仍然抱持著不需要給人民交代、也不用重新反思自己的心態,好像「只要自己相信是在做對的事情」就好。
政治人物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氣魄與胸襟雖是好事,但民主社會中,合格的政治人物或政府,應盡可能保持公開透明,把思考過程與理由清楚呈現在人民面前,以此縮短行政專業與主流民意的差距。
這才是政治人物「把人民當成有尊嚴的人加以對待」的表現。就像上述揭穿朋友說謊的例子:一個打死不認錯只顧找藉口開脫,甚至時常連理由都懶得找的朋友,怎麼樣也算不上重視被騙的人,或是把人當成有尊嚴的人看待。從這觀點來看,我們應給予臺灣的政治人物更多的期待與要求,讓他們能理解到:政治人物違背給社會大眾的承諾,是一個嚴肅的道德問題。
思考問題:
1. 如果我們期待政治人物把人民都當成對等、有尊嚴與理性的人加以看待,除了違背承諾以外,你認為他們還有哪些作為應該被檢視與批評?他們應該怎麼做會更好?
2. 政治哲學上另一個有關的議題叫做「髒手問題」(Problem of Dirty Hands):當基於政治現實與專業考量,有時會出現決策者必須違反道德規範以換取更多國家利益或社會幸福的狀況。你覺得一般道德與政治考量真的有所衝突嗎?如果你是決策者,你會如何面對這類問題?
第四章性別:
第二篇 當心!主張同性戀不自然,可能導致你不能穿褲子! / 王人俊
反同性戀團體穩定提供哲學普及者批判性思考教材,是我們一向放在心中感念萬分的事。(有嗎?)在上次同志婚姻合法化遊行後,好像叫「護家盟」,又好像叫「下一代幸福聯盟」的反同性戀團體便迅速聲明了他們一貫的主張:
「同性戀是不自然的,我們堅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生物學背景的朋友可能會笑出來,想說難道反同性戀團體打算接受演化論了嗎?不過,在生物學家跳下來指出科學研究的反證之前,我們或許可以先提醒護家盟:若要以「自然」做為原則來規範人的行為,必須要小心處理,因為一個不好,可能會弄得自己再也不能穿褲子。
生物學背景的朋友可能會笑出來,想說難道反同性戀團體打算接受演化論了嗎?不過,在生物學家跳下來指出科學研究的反證之前,我們或許可以先提醒護家盟:若要以「自然」做為原則來規範人的行為,必須要小心處理,因為一個不好,可能會弄得自己再也不能穿褲子。
反同性戀團體基於自然的主張,基本上可以整理成這樣:
同性戀不自然。
不自然的東西都是壞的或錯的。
因此,同性戀是壞的或錯的。
壞的或錯的事物不該合法化。
同性戀婚姻不該合法化。
然而……
「自然」是什麼意思?
「自然」有很多歧義。比較傳統的意義上,它通常指「除了人類本身以外事物的原初狀態」。然而,有時這個定義也會把人類本身的原初狀態包含在內。有時候「自然」用來代表「人類未經文明影響前的樣貌」;有時「自然」只是代表一個人跳舞不像我一樣僵硬扭捏,或是「這件事情很普通、很正常」,例如「熬夜趕稿時,想打《異塵餘生4》是很自然的。」
另外一類的定義則主張:「生物所能展現出來的潛能和行為,都是自然的一部分」。我所知這類定義中推演到最極端者,大概要屬生物學家道金斯,他認為既然人類是自然演化的一部分,人類潛能受制於自然演化基因,人類的造物也算是人類基因「延伸的表現型」,當然算是自然。
因此,太空梭也是自然的一部分,跟水獺的壩、螞蟻蓋的蟻丘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最後,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自然」定義,屬於宗教性質。在西方神學理論中,所謂的「自然」是指神安排給受造物的「目的」,達成神的旨意才是自然。不過這種「自然」定義有幾個問題:
一、這個定義只對信神的人有意義。
二、哪個神的教義說了算?做為一個虔誠的飛天義大利麵怪物信徒,我必須指出,以本教莫西八戒的第六戒要求來看,義大利麵神要求我們對抗歧視他人者,而且必須在吃飽後進行,顯然這才是偉大麵神替人類安排的目的。不知道能不能由麵神教來主導宗教性的自然定義呢?我相信絕對比力行同性戀抹殺行動的伊斯蘭國和平許多。
簡單說明至此,可以看見「自然」的語義非常多樣,並且可能彼此矛盾。
我們該如何合理的詮釋反同性戀論證裡提到的那個「自然」呢?宗教性的自然似乎不適合,因為:
一、沒道理用反同性戀教會上帝的目的論,而不是由我們偉大、開明且比較關心信徒健康飲食的麵神決定。
二、做為政教分離的世俗國家,關於婚姻和性行為的宗教見解還請留在臥房裡自己解決,我其實不太想知道。
三、反同性戀團體似乎非常努力地希望大家不要把他們當成奇怪的狂信者,在各種文宣中努力地撇清和宗教的關係。顯然他們也不覺得,用宗教來定義「自然」或「人該做什麼」是正常的做法。
其他的定義哪個適合呢?
一、如果生物展現出來的潛能都屬於自然,那同性戀也是自然的,這個定義會導致反同性戀團體的原始主張不成立,顯然無法適用。
二、「跳舞難看」這種不自然,在舞會結束後就不重要了。並且就算是在舞會裡,我們通常也不會禁止跳得難看的人跳舞呀!
三、用「自然」來形容「正常」呢?一個問題是,任何對「正常」的主張都是獨斷而任意的。編輯顯然不會同意拖稿打《異塵餘生4》很自然,快點把稿呈給他校對才自然。這種連編輯和寫手間都喬不定的自然定義,大概也不適合拿來當政策主張的定義使用。
沒褲子了怎麼辦呢?
考慮到其他的可能都剔除,只好根據我所能想到的各種自然定義中,挑出剩下的「包含人類在內事物的原初狀態」,考量到反同性戀團體經常強調 「同性戀是後天的」「同性戀是社會鼓勵建構的」和「只有人類會被教導成同性戀」而推敲起來的反同團體認知中,人類原初狀態是沒有同性戀的。看來就是這個定義了!多麼漫長的推論過程啊!
根據這個分析出來的結論,我們能做出如下的類推:
「褲子不自然」的論證
一、褲子是不自然的。(你看到沙灘上有條褲子,你會覺得那是自然隨機演化出來的嗎?一定是智慧的中國紡織工織造後,被潮水沖走的。)
二、不自然的東西都是壞的或錯的。
三、因此,褲子是壞的或錯的。
四、我們必須反對壞的或錯的事物合法化。
五、我們必須反對穿褲子。
(感謝反同性戀團體為推廣天體營文化所做的努力,引領臺灣人追求展現身體露天美學的重責大任就交給你們了!)
反同論證的問題在哪?
事實上,這次反同性戀團體犯的錯誤,是叫做「訴諸自然(appeal to nature)的非形式謬誤」。這在批判思考學者的分析下,有兩種基本形式。
第一種:
A是自然的。
因此,A是好的或對的。
第二種:
B是不自然的。
因此,B是壞的或錯的。
很顯然的,這種論述裡的自然定義經常不明確,甚至於各種「自然」的意義彼此矛盾。「原始狀態」的自然和「習慣成自然」的自然,在意義上很可能就是誓不兩立。因此在訴諸自然時,其實往往是在拿語意模糊的話來搪塞。又或者心中已經有獨斷的定見而沒有提供證據,只是用「自然」一詞強迫你接受他偏頗的前提,這種說法在邏輯學上稱為「丐題謬誤」。
訴諸自然有個常見例子,叫做「自然就是美」。這邊所謂的自然是指不能化妝呢?動作不扭捏最美嗎?還是「有化妝但高明到看不出來」呢?沒穿褲子算自然美嗎?其實我們並不知道這句話所謂的「自然」原意為何,但這句話經常成為「何為美」的見解。
有沒有一種「自然」的見解可以讓反同團體的主張看起來合理些呢?有個主張認為「生物的共同點就是繁衍,可以使生物繁殖續存才是自然,同性戀無法繁殖是不自然的。」這看起來好像有點道理,然而,這個主張忽略生物界充斥著「本身不繁殖,協助其他親屬繁殖」的生物個體,這也是一種「使生物得以繁殖」的演化策略,包括各種昆蟲以及許多群居哺乳類動物。同性戀個體可以協助照顧親屬子女,增加繁衍數量,是一個確實可以觀察到的生物現象。「可以使生物繁殖續存」顯然不能只看個體本身來決定,同性戀本身不繁衍,也不能說同性戀就「不自然」,這個定義仍然是說不通的。
反同團體可以怎麼辦?
簡單的分析後,我們便能了解,大多數情況下,用訴諸自然當理由,我們根本不知道你到底確切在主張什麼。「A不自然」也不能做為反對或禁止A的理由,我們可以輕易找出各種定義中「不自然」的行為,而這些行為並沒有被禁止。你不能夠要求人類保持在原初狀態,永遠不穿褲子鑽木取火、用石器打破長毛象的腦袋 (沒長毛象給你打了,哭哭);人類也不需要活在某個獨斷思想暴君的板模框架中,滿足他的「正常」要求。
因此,若反同性戀團體希望讓自己的主張有說服力,就必須更進一步指出,他們的「自然」到底是什麼、有什麼理由讓整個社會都該配合。畢竟如同前文所述,這種重要概念,如果隨便用,後果可能是很嚴重的。
當然,套句當年我連上輔導長的名言:「這也是一種生存方式,雖然我個人不贊同。」反同性戀團體完全有權利繼續堅持謬誤的信念,並且實踐到底。如果他們堅持訴諸自然,並實踐信念不穿褲子,誰能說什麼呢?
思考問題:
1. 你能想到其他「自然」的可能定義嗎?能否設想出一個合理的使用方式,既不會犯下「訴諸自然謬誤」,又能讓護家盟穿上褲子呢?
2. 「男人/女人就應該要XXXX才自然啊!你這樣好奇怪。」「人長大了自然就要結婚生小孩啊!你/妳都幾歲了,快點找個人結一結啦!」「現代科學一直在扭曲自然,市面上的產品都充滿了化學添加物,還是純天然的飲食最好。」類似的對話充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你在身邊碰到了「訴諸自然謬誤」,你會如何辨識出它們、了解它們的錯誤,並且於外在的人際互動,以及內在的心理調適上加以應對呢?